为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河南省延津县法院立案庭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作用,以全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加强诉前调解,成功调解一起不服延津县公安交警大队扣押的纠纷,收到了双方满意的双赢效果。
2012年4月1日,家住河北省邯郸市的刘某驾驶货车沿新延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津县榆林乡境内超车时,不慎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及乘车人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为配合事故处理,张某在交警队交押金10000元。
2012年6月4日,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刘某赔偿两受害人各种损失后,余下押金5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一直未采取诉讼措施。
2012年8月中下旬,刘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延津县法院求助。立案庭法官考虑到若按正常诉讼程序,不但耗时长,而且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决定用诉前调解方法解决纠纷。考虑到当事人家住外地,来一趟也不容易,法官将立案庭的联系电话留给他,告知他以后有什么要求可以通知电话与立案庭人员取得联系,这样,既省时又可以免受旅途的劳累与奔波,减少诉讼成本。随后立案庭与交警队取得联系,采取电话沟通、背对背调解等方式,做双方工作。
2012年10月9日,当立案庭法官打电话通知刘某来领款时,他还是半信半疑。当他从法官手中接过5000元时,激动地说:“本以为向法院起诉要跑多少遍、要花去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最终的判决结果,真没想到这么快,我只来一趟,就一分不少地领到了5000元。”双方当事人当面握手言和,皆大欢喜,并同时向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