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10-30 11:11:49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

    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该判死刑的决不手软。但同时,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罪犯,无论其罪轻罪重,是否属于严打对象,都要一视同仁,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基本信任。只有审时度势,坚持宽严相济,才能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也只有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具体运用

    (一)强制措施的灵活运用

    我国刑法规定有五种强制措施,它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是不同的,如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强制措施,准确把握宽严之度,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有效性,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案件、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等,应根据案件情况,把握宽严之度,综合考虑法定、酌定情节后对被告人依法做出适当的强制措施,宽严有度,以便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于审判工作。

    (二)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有机结合。

    我们知道,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是非常严历的惩罚手段,只有在非常有必要,而且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者,教育人民群众。我们过去实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实际上是在推动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而宽严相济则致力于推动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要求对轻罪、偶犯、初犯、过失犯、女犯、未成年人犯从宽处理,讲究刑罚的谦抑性,不轻易动用刑罚。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要义在呼唤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宽和”。

    新乡法院今年的“缓刑大回访活动”就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延伸,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伏法,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偶犯、初犯等的情节,综合运用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期徒刑缓刑等非监禁刑,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侵财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犯罪,根据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等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做到宽严有度,宽严结合,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国家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回访对象——“三主体,两重点”。三大主体是:一般缓刑犯、残障缓刑犯和未成年人缓刑犯,其中,以残障缓刑犯[4]和未成年人缓刑犯为回访重点。二是回访形式——“请进来,走出去”。通知未成年人缓刑犯及其监护人到法院进行回访、谈心、帮教,与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单位或村委会签订帮教协议,形成多角度的“帮教共同体”;对身体活动不便的缓刑犯,定期上门回访;定期走访一般缓刑犯的家庭、单位、街道和村委会。三是回访内容——“查问题,定方案”。通过与缓刑犯谈话交心、走访帮教单位,就缓刑犯的悔过态度、管教、监督情况、心理状况、就业培训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解,并重点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残障缓刑犯的就业培训情况。通过举办成功缓刑犯经验交流会、法制宣传会、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使缓刑犯放下思想包袱、重获自信;鼓励缓刑犯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就业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技巧与能力。四是回访机制——“三机制,促执行”。成立定期汇报制度,要求每个未成年缓刑犯定期向缓刑考察单位递交书面的情况汇报书;拟成立缓刑人员告知书制度,回访期间通过告知书明确缓刑考验期、考验期的义务、考察机关等与缓刑有关的重要规定,督促缓刑人员遵守缓刑相关要求;一对一协助制度,分派有经验的干警 “一对一”协助心理问题严重的未成年缓刑犯、就业困难的残疾缓刑犯,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和就业困境。

    (三)审慎适用死刑

    实际上,我们在制订刑法过程中,对死刑的适用是持谨慎的态度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因为我们知道,一旦死刑刑罚得到执行,生命将不复存在,一旦存在错误,生命是无法挽回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在我国刑法当中,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还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也由于我们长期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在一段时间内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也不少。这与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理念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应持谨慎的态度,坚持“少杀、慎杀”。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统一适用行使死刑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本身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少杀、慎杀”的具体体现。审慎适用死刑并不是说就可以废止死刑的适用,当前我们还不适宜废止对死刑的适用,对于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当用则用,绝不手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改革

    宽严相济作为对刑事政策合理性的追求,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发展。但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尚处在探索和实践之中,仍有待改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过于注重刑事政策策略,没有充分反映刑事政策科学与现代刑法理念的要求,某种程度上还只是一系列刑事策略的汇集,是对和谐社会下惩罚和预防犯罪经验的简单总结,表现为观念指导超过制度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构设计不够科学、内容有欠完备,导致宽严相济偏重于“宽”而忽视了“严”,政策内部存在矛盾之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理论的系统总结,经验汇集重于政策制定,原则性超过约束性。

    以目前高位运行的风险社会来说,“严打”既不可取,收效亦微,而一味采用“宽和”刑事政策与目前犯罪态势也不相适应,正确的政策导向应当是“宽严相济,整体趋轻”。

    (一)宽严相济重点在于“宽严有度”

    认识宽严相济,必须把握宽和严两个方面。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济则包括救济、协调和结合。宽与严存在辩证关系,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的基本要求是:轻罪案件以宽为主、济之以严,包括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处理、非监禁刑的适用、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减刑假释的适用;重罪案件以严为主、济之以宽,包括刑事法网的严密,也包括刑罚的严厉。实践中应做到:一是当严则严,严而有度。包括严密法网、严厉惩罚、严格程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必须予以严厉惩处。二是当宽则宽,宽而有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案件等应坚持从宽处理。三是宽严相济,促进和谐。宽有节而严有度,本身就意味着“相济”。既不能“宽纵无边”;也不能“一律从严”。宽严相济必须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刑法调控的“度”。

    (二) 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即公正和效率在个案处理机制上的安排要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不多不少。所以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办案中要考虑如下内容:其一,现有各种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所规定的期限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兼顾到相关案件的特点;其二,从快的政策是否会实质上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其三,“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的法谚如何才能成为检验办案质量的监测标准;其四,公正本身是否应当包含效率问题本身。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整个刑事法治就可以稳步地迈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既可期,也可得”。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 逐步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将其纳入到制度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统筹考虑,以立法来保障。尽快梳理归纳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并要科学解释与一般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之处,同时就刑事诉讼本身而言,应当在法律上保障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能将刑法和民法的共同之处割裂开来。最后借助多种社会工具,实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最大限度的“和解”,以便尽可能消除其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 为刑执人员的改造和刑执后的回归社会建立顺畅的机制

    当前刑执人员的改造内容和效果、成本和收益,以及回归社会的程度等方面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评价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故需对相关成本投入、产出,回归人员在一定时期的复发率等等做大量细致的调研、数据积累工作,并要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上述工作,是检验刑罚治理和其他社会政策成功与否的十分关键的因素。

    回首过去,我们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几乎在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留下“芳踪”。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展望未来,我们将认真履行其法律职能,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其它政策之间的关系,更好的运用宽严相济,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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