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醉酒驾驶发生的惨案在不断加深,但是还是没有受到我们的重视。醉酒驾驶不但害人而且害己,不但要受到刑罚的惩罚,还要为此受到代价。
2012年10月24日,刑二庭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2012年6月6日晚被告人丁某醉后驾驶一台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寺庄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仙游泳池向北200米处,于同方向骑自行车形式的被害人牛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检测,丁某属醉酒驾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后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1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