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将三轮车借给他人使用,使用中不小心将车丢失不是主动协商赔偿事宜,而是耍起赖来,说根本就不认识车主,没有借过三轮车,可在证据面前他却无从抵赖。10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周某三轮车款4600元。
2011年11月20日,原告周某为了出行方便,以4600元价格从朱某处买回一辆二手三轮车。2012年5月17日,周某骑该车到新乡市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办事时,该公司员工宋某将车借走说出去办事。宋某中午将车骑回家中,准备下午再骑车去办事,下午2点10分左右宋某发现该车被盗。
原告周某中午没等到车回来,就步行回了家,准备下午再来要车。可令他没想到的是,下午找宋某要车时,宋某却说:“我不认识你,也没借过你的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自己的三轮车,周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此事,物业公司经理协调多次,均未能将此事妥善解决。为躲避此事宋某也辞了职,无奈之下,周某将宋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告周某提交了三轮电动车用户档案、转让协议、物业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了所丢车辆的所有权及被告借走,未返还等事实。被告宋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车辆生产公司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了用车意见及所丢车辆购买的时间及价格,但证人未出庭作证。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将原告周某所有的车辆丢失,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车辆的价款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