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美好的婚姻生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只要能心平气和、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双方和好如初,重建一个完美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
2012年10月25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不准原告阿辉与被告小红离婚。
2012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农历2月24日举办了婚礼,2010年4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2011年3月15日出生。2012年3月19日,原告阿辉以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并且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家产。被告小红辩称,如要离婚,原告必须支付20万。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和谐美好的婚姻生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已逾两年,且双方已育有一女,其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只要能心平气和、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双方还是能和好如初的。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遂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