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为顾客摄影 受害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2-10-24 10:36:25


    摄影师本是为个顾客拍婚纱照,但不幸的是婚纱照没拍成,更不幸的是摄影师结束了拍婚纱照的机会,也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2011年11月14日,摄影师张刚同顾客外出拍摄婚纱照,其所在婚纱店的专职司机开车行至延津县迎宾大道某化工厂处,与申长宽驾驶的豫G6690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摄影师死亡,顾客受伤的交通事故。查明:摄影师所在的婚纱店系被告李奇、李辉合伙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

    作为雇主的李奇、李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两雇主积极赔偿摄影师近亲属部分医疗费等,但最终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延津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奇、李辉赔偿原告(摄影师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原告保留向豫G66909号车一方民事责任人主张赔偿的诉权。

    从该案的调解结果看,摄影师的近亲属可以向作为雇主的被告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直接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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