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对侵害致死的无名氏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发布时间:2012-10-24 10:34:07


    民政部门对在当地受害致死的无名氏,能否作为诉讼权利主体起诉侵权人呢?下面看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2009年12月4日22时许,在延津县城关镇东关五岔路口南侧,无名氏(男)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等候交通信号灯指示的李锋驾驶的豫HH7812号、豫H2325号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无名氏死亡。该事故经延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峰超载行驶且没有按照所需方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无名氏尸体一直无人认领,延津县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李峰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延津县民政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民政部门的工作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明确:流浪乞讨人员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1]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第六项:鉴于侵权责任法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故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综上,延津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现在问题就很明确了: 民政部门对在当地受害致死的无名氏,不能作为诉讼权利主体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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