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前往银行贷款 数次延期仍不还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2-10-18 15:53:22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位促进经济发展,加强金融流通的一种方式,解一时之需,促长期繁荣,然而,如果贷款后迟迟不还,不仅不利于经济的总体发展,而且会给自身带来审判之诉。

    2012年10月1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延津县某轧花厂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津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2000年千年之禧时,延津县某轧花厂正值蓬勃发展之际,为扩大业务,轧花厂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保证自己的资金流通,实现更大的收益。经一系列程序,2000年4月5日轧花厂顺利得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津县支行贷款60000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自2000年4月5日起至2000年7月4日止)。时至今日,借款期限早已到期,银行为不影响轧花厂的正常发展,为其签订13份延期还款协议后,轧花厂仍拒绝还款,无奈之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津县支行将延津县某轧花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延津县支行与被告延津县通村轧花厂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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