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债权依法继承 债务人拒还款法院维权

  发布时间:2012-10-18 15:51:14


    《合同法》第175条明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合并后的公司有权要求合并前公司的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

    2012年10月17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人合并后继承的借款合同债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陈贤斌支付原告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

    被告陈贤斌曾于2008年11月份在延津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9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11.55‰,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775计收利息。后被告陈贤斌利息付至2009年4月30日,下欠本金9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延津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9年12月份取消法人资格并入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贤斌便以借款并非自己使用,且延津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9万元的本金。经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要均无果后,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延津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贤斌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定程序承接延津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陈贤斌称其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加以印证,故对此说法本院不予以认可。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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