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9-20 11:24:03


    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也是当前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主要表现在管理职能重叠化、管理手段单一化、管理程序行政化,以及考核标准公式化,这种审判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适应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因此,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审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不断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动审判管理规范化

    在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中,要不断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项执法行为都有具体的标尺,从而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

  制定完善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合议庭、主审法官、书记员的岗位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地界定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管理主体应该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目标,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个个有责、分层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二、以绩效考核为动力,推动审判管理科学化

    审判绩效考核是根据审判工作的目的、功能和特点,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对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定

  规范管理组织。要推进管理组织规范化,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和全面开展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控。要明确审管办的职责,形成上下统一的管理模式,法院审管办的职责设置应全部对应一致,负责审判流程监控管理、审判质量评查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效评估考核、审委会日常事务、司法统计工作,以及院党组交办的涉及审判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范执法尺度。要着力构建统一、规范、相对稳定的审判工作制度,确定各类型案件每种法律问题的裁判标准,细化操作规程。同时,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性与定量的总体考评。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应当摒弃随意性、无序性、主观性从而达到制度化、定期化、数字化。要重点突出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考核,引导法官追求案结事了、无诉无访、人民满意的最高标准。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要完善评价方法,依托绩效考核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要完善案件评查机制,开展案件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强化案件评查结果运用,严格进行差错案件责任倒查,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入到对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作为对各级法院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工作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以流程管理为基础,推动审判管理精细化

    法院要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使审判管理渗透和作用于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各个细节,有效实现审判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阶段型向常态化、单一型向系统化管理的转变。

    细化部门分工,实行相互监督。细化规范不同诉讼环节、不同审判部门之间的分工,建立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不同审判职能的分权制约机制以及执行机构内部分权制约机制,确保各项职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运行。要通过各环节分工负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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