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才庄严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高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据了解,这是该院成立来首例对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
2008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高才在家与几个关系不错的朋友在一起喝酒。酒过三巡后,高才喝得就有点晕晕乎乎,趁着酒劲就给单位的领导打电话催要工资。结果单位的领导并没有痛快答应,被告人很是恼火,就拿了把菜刀要到单位去吓唬吓唬,尽快把工资要到手。由于家离单位不近,就向出租车公司打电话要车。
当天晚上,出租车司机王某和女朋友在延津县城西街转盘等活,接到出租车公司总台的通知后,就赶到了被告人指定的地方。被告人一手拿着菜刀酒气熏熏地把王某的女朋友赶下副驾驶的位置,一屁股坐了上去。王某见状甚是害怕,就表示不愿意拉这个“客人”。高才很是生气,就拿着菜刀放到司机王某的脸上,威胁说:“你拉不拉?!”。王某吓得连忙说:“拉拉拉”,被告人还是用刀在王某脸上划了一下(王某的伤情后来被鉴定为轻微伤)。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下车说没有钱,以后会加倍返还,然后扬长而去。王某随即报案,高才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起诉到法院后,延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才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且具有悔改表现,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