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劳动报酬是每一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劳动者应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2年9月5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支付劳动报酬而引起纠纷。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任某劳动报酬款10584元。
2011年麦罢,原告任某随被告李某到青海省玉树州打工,2011年国庆节前完工,由于没有工程款没有到位,李某对任某出具了一张10584元的欠条,至今没有偿还。而被告李某称,自己只是承包人张某手下的一个带班人员,并非真正的工程承包人,在出具欠条的时候自己只是作为一个证明人。
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和被告李某系雇佣关系,原告任某跟提供的欠条上的欠款人包括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至于被告李某提出自己只是原告提供劳务的介绍人和欠款的证明人,理由不足,被告李某履行义务后,可再向张某主张相关权利。案件经调解无效,遂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警示我们,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树立较强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权,否则,自己的辛勤劳动就可能白白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