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化遗址是历史文化遗产,是珍贵国家财富,具有历史,文化,科研等多方面价值,其毁损或丢失都将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然而,盗掘者贪图利益,置法律于不顾,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与制裁。
事件缘起于2011年1月14日下午,张某伙同刘某、黄某、赵某在“沙门城址”盗掘时,正遇检查,被逮正着。刘某被当场抓获,其余三人逃跑,现场缴获古瓷片247片,雷石1枚,铁锨3把。
依据现场抓获照片、物证、人证以及当事人陈述,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一致最。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属自首情节,依法背叛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元,刘某、黄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元,赵某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