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不仅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更是每个人心中的底线。作为一名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遵纪守法,做一个良好的公民。然而,有些人为了获取利益,不惜知法犯法,谋取不义之财,最终深陷囹圄。
2012年9月3日获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李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力在滑县牛屯镇徐庄村开了一家废旧收购站,2011年9月份的一天,案犯徐某、李某将盗窃修武县城关镇西关村驿后街杨某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1辆并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力,在买卖过程中被告人李力得知该三轮车是被他们盗窃所得,但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仍然收购该三轮车,后来在查处过程中经被害人杨某证实该三轮车就是被盗的那辆,案发后,被告人李力认真反省,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力案发后认真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这件案子让大家明白,不义之财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