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有所得,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劳无所得,那么劳动者就会对劳动失去动力,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来加以保障。在欠薪、拖薪屡禁不止的同时,农民工讨薪的方法可谓花样百出,让人瞠目结舌,同时用工者拒付报酬的借口也是别出心裁。
2012年8月29日获悉,延津县法院审理了原告申靖诉被告赵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赵强支付原告申靖劳动报酬款11700元。
2011年麦收结束后,申靖随赵强到青海省玉树州打工,至2011年国庆前完工时,赵强共欠申靖劳动报酬款11700元。后来申靖多次向赵强讨要报酬款,赵强均以自己只是承包人张某手下的一个带班人员,并不是真正的工程承包人为由拒付原告的劳动报酬。经审理查明,2011年国庆节前工程完工后,由于工程款没有到位,所以申靖便随赵强一起回家,并由张某(四川省南充市人)和赵强共同为申靖出具欠条一张,并且赵强在欠条上亲自签名并按有手印。
延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申靖作为劳动者为被告赵强提供劳动,被告赵强作为用工者,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至于被告赵强提出的自己只是提供劳务的介绍人和欠款的证明人,理由不足,不予认可。被告赵强履行义务后,可再向张某主张相应权利。本案经调解无效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