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毒身亡 老板判刑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30 09:29:16


    使用发电机发电照明,谁承想还能要人性命?8月29日,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在封丘法院开庭审理,最后,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吴水,男,30岁,个体劳动者。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水系封丘县城关某石化加油站站长。2012年4月24日加油站停电,当日晚上吴水即用发电机发电。由于不懂发电机使用规则,违规使发电机在与收银室相通的房屋内长期运行,致使发电机产生一氧化碳无法排出室外,导致收银室值班的臧娇中毒死亡、刘俊中毒住院。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臧娇系CO中毒死亡。被害人已得到全部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水管理的加油站,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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