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能动司法效果好一日化解六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27 14:27:38


    “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搞得人心力交瘁,没想到案件到法院后,这么就快解决了,还主动帮我们要回了赔偿款!”8月24日,当六个案件的原告在获嘉县法院分别得到赔偿后感慨万分地说。

    2012年3月8日10时许,河北省邯郸市的丁某民驾驶冀DQA866号小型轿车沿长(垣)济(源)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公里+600米处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与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的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的张某欣驾驶的豫C35530号重型仓式货车相撞,造成丁偶民及冀DQA866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杨立新、李瑞杰、王高升、杨明福等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民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欣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冀DQA86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丁某民、杨立新、李瑞杰、王高升、杨明福等六名原告分别向获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欣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公司赔偿其各自的损失;张某欣也将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件受理后,获嘉县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即原、被告均来自河北省的邯郸市和河南省洛阳市的伊川县,双方路途均比较远,往返一次均需要很长时间。为了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他们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将案件开庭时间定在同一天。

    6月18日是开庭的日子。开庭审理之前,法官首先召集各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庭前调解,明确了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调解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开庭审理期间,法官在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这场意外事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来处理纠纷,尽量减少分歧,缩短诉讼周期,实现“多赢”。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调解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赞许,特别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公司主动表示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依法分别赔偿原告的损失合计113000元,最终,原、被告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

    获嘉县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在案件调解后,继续督促双方当事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终于使各个受害人在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得到了赔偿款。至此,一场事故引发的六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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