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有反捕之义,羊有跪乳之恩。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孝道已经深深的烙进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然而,有些人却把中华美德抛之脑后,放任自己沉沦。2012年8月23日获悉,原告陈国强诉被告陈亮赡养纠纷一案,在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审理查明,原告陈国强生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家且均身体健康。被告陈亮是原告的长子。经人说和三个儿子对原告的赡养问题立了分单做出了约定。其中约定:如兄弟三人谁不愿意摊东西,每年一次性给原告1000元,顶所有包的东西。原告看病一次性超过100元以上,兄弟三人分摊,100元以下归原告自理。立分单后,被告未分摊东西,也为支付生活费,至今已两年有余。2011年12月20日,原告因冠心病住院治疗,住院花费被告亦未分摊。无奈之下原告陈国强将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被告陈亮作为原告陈国强的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本院审理后对被告陈亮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陈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强赡养费2000元。2、被告陈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强医疗费、交通费1047元。3、原告陈国强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由被告陈亮承担总额的三分之一。4、被告陈亮每年支付原告陈国强赡养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