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8-22 10:34:41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由以前的40%到现在的50.2%多,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以前离婚年龄一般均在30岁以上,但40岁以上的已经较少,低于30岁、婚龄只有几年、有的甚至只有几个月、几天也为数不少。

三是调解率提高。现在,当事人对离婚虽然有的心里不同意,但基本接受现实,经过做工作后,基本都能接受调解。

    四是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大约在56.%左右。 

   五是财产争议较少。要求主要集中在小孩抚养方面,财产方面虽有的也有要求,但与以前相比,则简单得多。

六是女方提出离婚的较多。以女方作为原告的,约占离婚案件65%%,在以男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中,又有近一半是因为女方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中,90%以上的女方是外出打工人员。

   七是公告类案件增多。由于人口的流动,法院通知不到,难以直接送达,因而造成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形大量增加。

    二、离婚产生的原因

   (一)外出打工,出现婚外情。夫妻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二)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   (三)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由于家庭暴力,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

    (四)因不履行家庭义务、家庭生活矛盾(如婆媳关系、妯娌关系)导致离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五)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道德观、婚姻观扭曲。

    三、建议和对策

(一)充分发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管理、教育、服务作用。通过办理婚前教育学校,对将要登记结婚的人进行婚前教育,增强其婚姻、家庭责任感,提升其处理家庭小矛盾的能力。在基层组织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教育,倡导用缓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积极引导人们在选择离婚时多权衡利弊,考虑由于离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给家庭带来的缺憾、给未成年孩子带来的亲情缺失和精神障碍,从和谐的角度,在全社会营造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政府及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普法等有效的手段,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观,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政府应制定措施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失地、失业人口和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引起的两地分居现象,减少留守妇女“独守空房”现象。

(四)在离婚诉讼中,强化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慎重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要千方百计做好调解工作,尽力调解双方和好,努力促使其破镜重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才判决准予离婚,并要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使双方好聚好散,努力避免因离婚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形。基层法院如果有条件可以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挽回每一个家庭。

(五)加大对“过错方”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依法严厉加以制裁。

(六)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处理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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