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2-08-16 09:40:05


20055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决定实施以来,辉县市法院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先后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关于人民陪审员使用的通知》、《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2005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在该院参与审判、调解案件5200余件,有力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该院通过分析,认为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一些陪审员由于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庭审能力欠缺,在庭审中只是端坐在审判席上,基本上不参与庭审组织活动,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对法官的意见往往随声附和,全由法官个人说了算。少数法官对陪审员不尊重,不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甚至不给陪审员以发言和评议的机会,把陪审员当成了一种制度“摆设”。个别陪审员把人民陪审员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庭审工作责任心不强,以为参加开庭或评议只是走个形式、应付工作。这些因素的影响,导致了陪审工作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及考核缺乏统一、便于操作的制度,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义务承担方面规定得也不完备。同时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工作人员,一些陪审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按照法院系统的规章制度来管理约束人民陪审员,很可能影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在其陪审期间也无法进行有效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在监管上更困难。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一些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对于庭审或合议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或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或中途无故退庭,或多次推辞不到庭,或着装随意,不注意庭审纪律和形象,影响了庭审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庭审技能欠缺。多数陪审员不从事法律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素质,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的教育和培训。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办案任务重,人员和时间条件不充分,对陪审员的专职培训较少,且形式比较简单,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法院除了上任时岗前培训及每年度的陪审员工作会议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外,很少集中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理论、知识等专职培训,大部分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没有得到实质性提高,直接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功能的发挥。

四是对人民陪审员文化水平要求较高,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大、威望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该意见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提出特殊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但整体上仍要求具有大专学历。这些规定对提高陪审员素质、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有很大的好处,但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公正的价值追求不完全一致。目前在我国县乡基层地区的社区居民、农村村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陪审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限制了乡村社区普通民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不仅挫伤了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且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偏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偏少的状况,人民陪审员来源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受到影响。

5、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方式有待改进。《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但这一方式操作起来不便,并且有时不合理。一些需要医学、专利、网络等专业知识的案件,在随机抽取时不一定抽取到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则不能被抽取参加审判。一是难以发挥专业人民陪审员的优势,造成了陪审员人才资源的浪费,二是在认定事实方面,法官不能借助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的更好地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对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产生影响。

该院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相关制度。要健全陪审员监督管理约束的机制,进一步细化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的权利义务,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等,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责任追究进行相应规定。

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增加编制,设立专门的管理科室,以便更好地管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要建立完善的培训计划,确保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及时得到应有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针对程序法,针对证据的采信原则等基本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基本素质的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建立考核与表彰标准,在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几个方面综合考核,可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提请人大免去其陪审员职务。

三是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采取随机抽取与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办法。建议修改《决定》中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需要有特定专业知识参加审判的,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的内容,这样既可体现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公平、公正性,又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提高案件质量。

四是适当增加基层组织干部和群众代表。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建议降低对选任陪审员时文化程度的要求,增加乡村、社区等基层民调组织干部和一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当地有一定威信、身体条件较好的群众代表。这样不仅能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同时便于发挥他们贴进群众、熟悉民情、便于调解、群众易接受的优势。

五是增加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近几年来执行工作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议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执行案件合议,对执行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等与执行员进行合议,并到现场参与执行,监督执行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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