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李红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2年1月17日17时许,原阳县蒋庄乡派出所民警费强、肖伟、王明和实习生林元到原阳县蒋庄乡堤东村传唤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飞,将李飞带上车后,李飞的母亲躺在车前,李飞的父亲拽着车门,不让车走,民警费强遂给所长张寒打电话汇报情况。所长张寒同蒋庄乡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堤东村村支书赶到现场,做李飞父母的思想工作。此时,李红及其两个儿子(另案处理)闻讯赶到,不让将李飞带走。李红上前强行拉开车门,民警肖伟遂上前将车门关上。为阻止李红再次拉开车门,民警肖伟用手推李红不让其靠近车门。此时,李红便大喊“派出所打人了”,并与其两个儿子用拳头朝民警肖伟的脸上、身上乱打,致使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李飞跑掉。经鉴定,肖伟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李红因上述事实于2012年1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