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一个月时间就抢劫5次,其中3次是抢劫在校大学生的4名罪犯终获严惩。2009年3月30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窦壮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王雨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石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木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名被告人均家住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因游手好闲且没什么经济来源,四人就动起了歪脑筋。2008年6月16日,李石、王雨、二怪(另案处理)在新乡市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外东围墙北洞口处抢劫宋月生现金55元。2008年6月18日21时许,窦壮、王宇、李石在新乡市工业园区商业步行街北口抢劫张天天及男友乔木现金25元。2008年6月19日22时许,窦壮、王宇、李石在新乡市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外东墙北口抢走王南、朱开开、张龙“天语”牌手机(价值684元)、“音狐”牌MP3一部(价值83元)及70余元现金,并用砖头将王南、朱开开打伤。2008年20日20时许,窦壮、王雨、李石、杨木木在新乡市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外墙抢走赵伟、赵玉“万利达”手机一部(价值666元)及52余元现金,并将赵伟殴打致轻微伤。2008年6月21日30分许,窦壮、王雨、李石、杨木木在新乡市工业园区抢走王田“宝捷迅”牌手机一部(价值6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壮、王雨、李石、杨木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窦壮、王雨、李石属于多次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分别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使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窦壮、王雨、李石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木木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使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雨、李石、杨木木犯罪是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出除被告人窦壮外其余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