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打工收入不高对生活现状不满的黄胜峰重操旧业,半年内数次入室盗窃、抢劫。2009年3月30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胜峰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00元。
黄胜峰,男,28岁,初中毕业,某广告公司的员工。因盗窃罪2005年1月11日被有期徒刑3年,2007年1月8日刑满释放。
2008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黄胜峰在新乡市红旗区环城北街摊贩街1号院4楼西户,撬门入屋时被被害人郭某发现,后以暴力相威胁,抢走郭怡放在客厅的两个包,包内现金100余元,胖东来百货购物券100元等物品。
200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黄胜峰在新乡市红旗区石榴园环城楼6号楼2单元3号南边一间临街平房出,撬门入室,盗走canon数码相机一部,现金100余元。
2008年9月25日凌晨,黄胜峰在新乡市红旗区环城北街石桥巷39号院,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床头的诺基亚7310型手机一部及充电器盗走,价值1159元。2008年10月28日凌晨,黄胜峰在新乡市红旗区石榴园环城楼6号楼2单元3号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的wecn916号手机一部,价值229,盗走被害人孙某的诺基亚3230手机一部,价值818元及现金5081元。2008年10月31日1时许,黄胜峰在新乡市平原路大商电器商场北边一民房处,盗窃被害人张某和刘某国的手机两部,后被张某及工友在屋内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入户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胜峰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犯盗窃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黄胜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