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安阳县县委书记受贿在新乡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任职7年间受贿740多万

  发布时间:2008-12-05 13:59:35



   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金额高达748.4万元的原安阳县县委书记王社民受贿案。11月1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法庭座无虚席,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闻讯前来旁听。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身穿橘红色囚服的王社民被法警押上法庭。

  几天前,他刚刚度过50岁生日,如今他要在这里接受法律的审判。

    检察机关指控:7年共收受748.4万元

   法庭上,公诉人首先宣读了长达11页的起诉书。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1年至2007年,王社民在任安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的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投资、购房、报销、看病、调动安排工作等事由,索要、收受个体企业老板、国家公职人员贿赂,共计24起,共收受贿赂金额达748.4万元,以此给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改制、环保验收、融资、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否认索贿:“要么是合作投资收益要么是借款” 。他讲究 “借款”三原则:关系密切、有实力、帮过忙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24起受贿犯罪事实,他和辩护律师对其中的10多起指控予以否认,他说这些款物均是与他人合作投资的收益或是借款,根本不存在索要,不承认构成犯罪。 对此,检察机关当庭予以回应。公诉人指出,他所谓的合作投资,其实是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假借合作之名,实质在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所谓借款之说,更是站不住脚,认为他与所谓的出借人人之间均有不正当交易,并当庭宣读了王社民曾交待的所谓借款的三个原则,即:首先是熟人关系,然后此人有经济实力,更关键的是他曾经给这些人帮过忙办过事。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只是说了一句话,为企业服务是应该的!”

  在关于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法庭上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此,王社民当庭称,他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们谋取过利益,并称:“只是说了一句话,为企业提供服务也是应该的。”而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其中,2007年8月,他为一家私营企业达到融资、扩建的目的,就发动全县干部职工给该企业集资3900万元。该企业为表示“感谢”,给王社民送现金15万元。

当庭忏悔:“辜负了党的培养、辜负了全县人民的厚望,我一定认真改造”

  王社民在为自己辩护的同时,也承认自己确实构成了受贿罪。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痛哭流涕,并情不自禁的站起来向法官和旁听群众鞠躬,一再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我辜负了党的培养、辜负了全县人民的厚望,我一定认真改造”,同时表示,鉴于他为党工作多年且在接受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有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理,也相信法院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院不管怎样判,我都服判。”他最后陈述。

 此案,一直开到晚上9点。审判长宣布,此案将经过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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