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男子深夜尾随骑单车的女子意欲抢劫,被害人激烈反抗并逃离现场,随后被害人的亲戚赶到现场,该男子还没逃离现场就被抓个正着。7月26日获悉,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某今年还不满20岁,初中未毕业就踏入社会,整天也没有固定的职业。2012年2月份的一天深夜,赵某骑着自己的助力摩托车走在新乡市区卫河的河堤上,因为正修路,河堤上没有路灯,一片漆黑。借着助力车的灯光赵某看见前面有一个骑着单车的女孩,他突然就起了抢劫的念头。赵某就尾随了一段,趁机加速超过女孩并用助力车将女孩逼到路边意欲夺她得挎包,女孩突然就慌了,情急之下丢下车就跑了。当时的案发现场离女孩的家并不远,女孩跑回家后惊慌失措地将被抢的事跟家人说了一遍,家里的亲戚就赶紧追回现场,没想到赵某还没来得及跑,被逮个正着,随即赵某被扭送到附近的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驶车辆逼挤、堵截的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牧野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