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出售,所得款项据为己有,然后夫妻双双外逃广西。日前,获嘉县一对农民夫妻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和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获嘉县法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向获嘉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常某饲养在奶牛场的奶牛。同年11月12日,获嘉县法院依法裁定对常某饲养的51头奶牛进行了查封。2009年4月,获嘉县法院依法判决常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65500元、利息25400元。常某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判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162500元及利息。2009年11月,被告人常某与妻子杜某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奶牛转移、出售,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随后外逃。获嘉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察。2010年12月,被告人常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8月,被告人杜某在桂林市被获嘉县公安机关抓获,夫妻双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杜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机关分别指控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伙同其丈夫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