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抢劫罪被判刑的他在乘坐出租车时,看见司机师傅放在仪表上的手机,便动了歹念,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欲抢手机,虽未得逞仍被判刑。7月2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翟某携带刀具搭乘魏某驾驶的出租车,见师傅打完电话随手将手机放在仪表盘上,便顿生歹念,开始“筹划”如何将手机弄到手。当车行至新乡市卫北市场附近时,被告人翟某趁师傅不注意拿出刀顶住了师傅的胸膛,欲将放在仪表盘上的手机(经鉴定,价值293元)抢走,由于魏某奋力反抗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翟某赔偿被害人魏某各项损失2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翟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