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一涉案被告20人,拐卖婴儿20名,拐卖金额60万,涉及瑶族、哈尼族、彝族、苗族、瑶族、傣族等9个少数民族的特大拐卖儿童案,在封丘法院进行公开审理,经过5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对20名被告当庭公开宣判。女首犯白龙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3年以上1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50万元。
被告人白龙友,女,1975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封丘县赵岗镇(原籍云南)。被告人何玉芬,女,1983年出生,彝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云南省元阳县。被告人李琼芬,女,1983年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被告人曹润杰,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被告人李志英,女,1976年出生,哈尼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人盘吆妹,女,1986年出生,瑶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河南、云南、贵州。20名被告中,年龄最大的67岁,年龄最小的24岁,80后罪犯为6人,女性罪犯13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初,被告人白龙友从云南抱来一名女婴准备贩卖,10月4日白龙友通过李菊(另案处理)将该女婴以19800元的价格卖到冯村乡东韩丘村牛某。
2010年2月5日,云南一个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以18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冯村朱某家中。
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李琼芬、曹润杰从云南抱来一名女婴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通过被告人李玉喜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留光乡青堆村王某家中。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琼芬、曹润杰从云南抱来一名男婴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让被告人李玉喜帮忙找下家,李玉喜通过被告人蔡素玲以41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到赵岗镇马道村王某家中。
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曹润杰、甘长梅从云南抱来一名刚出生的女婴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通过一名中间人以16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掉。因中间人身份无法查明,该女婴目前下落不明。
2010年11月30日,云南一个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男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通过被告人李玉喜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到留光乡青堆村李某家中。
2010年12月8日,云南一个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通过被告人李玉喜以22000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赵岗镇马道村殷某家中。
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何玉芬、白龙友从云南抱来一名女婴,白龙友让被告人姚士河帮忙找下家,姚士河通过被告人孙瑞恒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贩卖到冯村乡曹某家中。
2011年1月8日,被告人李大妹、曹润杰、李琼芬在云南找到一名刚出生的女婴,让被告人甘长梅、李正学将该女婴运送至封丘交给被告人姚士河贩卖,姚士河通过被告人孙瑞恒以24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赵岗镇大辛庄村的杨某家中。
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何玉芬从云南抱来一名女婴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让被告人田红菊帮忙找下家,田红菊通过被告人田红梅以248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赵岗镇王某家中。
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何玉芬、白龙友从云南抱来一名男婴,白龙友让被告人李玉喜帮忙找下家,李玉喜通过王立以43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到赵岗镇的高某家中。
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何玉芬、白龙友从云南抱来一名女婴,白龙友通过被告人田红菊以22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开封市尉氏县门楼乡张某家中。
2011年4月3日,被告人李志英从云南找来一名女婴让何玉芬、盘吆妹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冯村乡金某家中。
2011年4月3日,被告人何玉芬从云南找了一名男婴,然后和盘吆妹一起将该男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通过一名中间人将该男婴卖掉,因该中间人身份无法查明,该男婴目前下落不明。
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何玉芬在云南找到一名女婴,让被告人盘吆妹将该女婴送到封丘交给被告人白龙友贩卖,白龙友通过被告人李玉喜以225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留光乡青堆村王某家中。
2011年4月16日,云南一名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姚士河贩卖。姚士河让被告人王玉枝帮忙找下家,在贩卖的过程中姚士河与王玉枝合谋找一个假扮女婴母亲的人。于是王玉枝找来刘丹丹(另案处理),让刘丹丹假扮一名洛阳在校大学生,谎称其在校期间生了一名婴儿,后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到长垣县脑里镇户某家中。
2011年10月,云南一名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姚士河贩卖。姚士河找到被告人温金社,温金社联系到新乡市大块镇的赵平(另案处理),赵平找到樊祯(另案处理),让樊祯找下家。2011年5月12日,姚河、姚河之妻杜银(另案处理)、温社、赵平将该男婴抱到封丘县人民医院,樊素祯带领大山呼村的陈爱梗到县医院看小孩,经检查之后以38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陈爱梗。姚河、杜银、温社、赵平、樊祯等人每人分得500元好处费。
2011年12月,云南一名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姚士河贩卖。姚士河找到赵修平,赵修平找到长垣县浦东区姚寨村的姚海洲(另案处理),姚海洲找到被告人王国顺,王国顺找到长垣县丁栾镇丁东村的于丽娟,于丽娟要求看小孩, 2011年5月21日下午,姚士河、杜凤银、赵修平将该女婴带至封丘县人民医院,姚海洲、王国顺带领于丽娟一家到封丘县人民医院看了小孩,经检查后,姚士河以33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于某。
云南一名贩卖婴儿的人(身份无法查明)将一名女婴抱到封丘交给被告人姚士河贩卖。姚士河通过赵修平找到姚海洲,姚海洲找到被告人李凤霞,通过李凤霞找到长垣县南浦区杜庄村的侯欢欢,侯欢欢要求看小孩。 2011年6月2中午,姚士河、杜凤银、赵修平将该女婴带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姚海洲、李凤霞带领侯欢欢一家到长垣县人民医院看了小孩,经检查后,姚士河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侯某。
2010年2月24日,新乡市获嘉县的五妞(身份暂无法查明)与被告人孙瑞恒联系,说手中有一个男婴,让孙瑞恒帮忙找下家,孙瑞恒找到本村邻居李小宝,以34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到李宝家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龙友、何玉芬、姚士河、李玉喜、李琼芬、曹润杰、李志英、李大妹、孙瑞恒、盘吆妹、甘长梅、田红菊、李正学、田红梅、温金社、王国顺、李凤霞、王玉枝、蔡素玲、王立垒等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白龙友、何玉芬、姚士河、蔡素玲、王立垒等20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龙友、何玉芬、姚士河、李玉喜、李琼芬、曹润杰、李志英、李大妹、盘吆妹、甘长梅、李正学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瑞恒、田红菊、田红梅、温金社、王国顺、李凤霞、王玉枝、蔡素玲、王立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玉喜、田红梅、王玉枝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龙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红梅、温金社、王国顺、李凤霞、王玉枝、蔡素玲、王立垒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对20名罪犯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白龙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二、被告人何玉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三、被告人姚士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四、被告人李玉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五、被告人曹润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六、被告人李琼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七、被告人盘吆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
八、被告人孙瑞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
九、被告人甘长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十、被告人李志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一、被告人李大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二、被告人李正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三、被告人田红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十四、被告人温金社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十五、被告人王国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十六、被告人李凤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十七、被告人蔡素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十八、被告人王立垒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十九、被告人王玉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十、被告人田红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