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某企业退休职工李某,退而不休,二次创业,发挥余热。谁想“老眼昏花”,走错了方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作假酒,60多万元的假货尚未出手,凉冰冰的手铐却带上手。7月19日,封丘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61岁,封丘县某厂退休职工。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注鹤城酒业有限公司、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百泉春酒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先后在封丘县南街村某厂院内勾兑假酒,使用与上述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所造假酒陆续存放在封丘县城关镇某公墓院内准备销售。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所生产假酒的非法经营额共计627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确系立功,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