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租赁汽车,实为抵押得款用于挥霍,两个月时间疯狂诈骗20多万元,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延津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延津县城关镇与魏某签订一份租车合同租用魏某一辆黑色北京现代悦动轿车。后王某以该车作抵押,向申某借款60000元,并将此款用于偿还其外债。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到郑州市沙口路与“郑州一帆骑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一辆本田八代雅阁轿车。后被告人王某以该车作抵押,向延津县城关镇南街的余某借款110000元,将其中的60000元付给了李某,将其中的30000元还给了魏某。经鉴定,两辆汽车价值人民币20882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