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拖拉机连撞两车 危险驾驶被判拘役两月

  发布时间:2012-07-18 08:55:25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拖拉机,接连与他人轿车发生相撞,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因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在征得检察院、被告人的同意后,延津县人民法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小型轮式拖拉机,由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林业局门口处,该拖拉机车斗与葛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车头又与停在路边的杨某的轿车相撞,致使葛某、杨某的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49.73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就车辆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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