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致人死亡 肇事后驾车逃逸

  发布时间:2012-07-18 08:54:25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电动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驾车逃逸。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延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因孙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16时许,在济东高速小店入口南侧2公里处,孙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赵某追尾相撞,造成赵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伤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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