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新乡中院邀请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驻新监狱等单位在河南省豫北监狱召开了全市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此次会议旨在进一步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统一认识,明确标准,更好地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新乡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忠东出席会议并讲话。座谈会由新乡中院审监庭副庭长付广主持。
会上,新乡中院审监庭庭长赵延辉辅导学习了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并就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讲解。新乡中院审监庭副庭长孙琦总结了上一次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下一次的减刑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参会人员针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疑惑进行了研讨,并对如何更好地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最后,田忠东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强调: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和刑罚执行作了重大调整,《规定》增加了开庭审理、裁前公示、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列入审理范围等内容,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把握实质,严格执行。二要各方配合,认真做好“六类”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范围,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运作规程,对于法庭配置设施、庭审布置与地点、证据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要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能与地位;要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服刑人员的思想认识;各方要多沟通,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庭审的规范性、透明性与严肃性。三要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充分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依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充分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罪犯的改造表现既是决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主要事实根据,又是影响罪犯减刑幅度的重要事实根据。对改造好的罪犯给予减刑,甚至从宽减刑;对改造不好的罪犯不予减刑,或者从宽减刑,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也是设置减刑制度的立法本意。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性互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加强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增强监狱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互动,解决各部门职能之间的法律空白、制度衔接,以及处理一些突出突发的问题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今后的减刑、假释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联系会议制度指导性强、快捷迅速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磋商和讨论减刑、假释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