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乘车过程中,因司机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告姬甲无证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车祸,造成原告二级伤残。在法院已作出判决之后,原告以发现了实际车主为由,再次起诉。究竟谁是车主?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封丘法院通过第一次庭审查明,2007年10月27日7时,原告张某与同村另三人共同乘坐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去封丘县城,行驶至城外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姬甲驾驶的低速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多处受重伤,胸部以下瘫痪,评定为二级伤残。经交警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姬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了原告定残之日之前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慰抚金,其损失分别由两事故责任人承担。原告与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
现原告以姬乙是实际车主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后期护理费要求姬甲、姬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对姬甲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赔偿额仍由姬乙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又向法院提交了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事故车低速货车车主是被告姬甲的叔父姬丙的证明材料,原告据此申请追加姬丙为共同被告,承担车主应担之责。
本院依法追加姬丙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究竟谁是事故车辆的真正车主?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