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实践中坚守 “三个至上”

  发布时间:2008-12-05 13:37:55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理念和法律精神,都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体现出来。坚持“三个至上”,也只有贯穿落实到每个案件才算是真正发挥其价值和效用。无个性即无共性,任何脱离司法个案支撑的指导思想都将空洞而肤浅。人民法官办案实践中应该时刻坚守 “三个至上”。

    党的事业至上,是应当贯穿于每个司法个案的政治纲领。虽然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案件与案件之间也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应该是法官处理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追求和起码价值判断。法官的任何价值评判都必须以实现党的意志为追求,法官的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以党的事业为落脚点,只有坚持共产党领导这样的司法理念,才能实现司法个案的政治目的和社会价位。同样,任何脱离党性原则的司法,都将贻害社会,是对司法原则的背叛。

    人民利益至上,是评判司法个案公正性的标杆。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实践性。落实在司法个案中,公平正义应与一个司法行为的人民性融为一体。人民满意就是司法个案的正义,人民群众的感觉就是司法个案的公平标准,坚守司法的人民性应当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坚守人民利益至上就是对公平正义的最好诠释和实践。

    宪法法律至上,是法官办好司法个案的精神指南和行为准则。案件是社会矛盾的法律显现,任何复杂的社会事件经过法律的格式化缕析,都将进入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调节范畴,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义务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所在。坚持宪法和法律之上,就是在司法个案中信守法律精神,就是在司法实体和程序上严格遵守法律,就是在司法行为上践行法律的意志,使得法官真正成为宪法的维护者和法律的代言人。

    可见,每一个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能否坚守“三个至上”,关系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关系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兴旺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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