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俩一同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强行划走”的2亩耕地。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竟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原告马峰30岁,原告马选70岁,均系封丘县黄德镇农民。2012年5月,叔侄俩把该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马峰父亲马略承包土地9亩(按人口5人计算)。承包期限为:1998年8月21日之2028年8月21日,期限30年。2003年被告在村土地调整中将原告马病逝祖母原承包的土地调整去掉。原告马峰的父亲马略多次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不予理睬,还跟土地承包户发生纠纷。因拿不出土地承包合同,还被镇派出所罚款2000元。后因伤心过度于2011年7月病逝。家人在整理财产中找到了封丘县黄德乡人民政府给马略颁发的土地承包合同。早在1999年因原告马云峰祖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家庭协商于1999年4月马略同意将其中的一亩地转包给其哥马选耕种,所得收益用于赡养母亲。现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返还强行划走原告继承的2亩耕地;由被告承担一切费用。
庭审后,法院认为:2003年11月被告封丘县黄德镇梁寺村村民委员会在村土地调整中,将原告马峰已去世祖母即原告马选之母的原2亩承包土地去掉。在此次土地调整中二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原2亩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受理与诉讼主体中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结合本案中二原告要求因就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范围。
最后,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马峰、马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