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却因琐事发生争执,用鞋将人打成轻伤,赔偿又获刑,真是后悔莫及。长垣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9月13日18时许,家住长垣县方里乡的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邻居翟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张某用鞋将翟某某的左耳打伤,致翟某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托妻子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翟某医疗费共计8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