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高敬德之死》有感

  发布时间:2012-05-28 15:18:30


    近日,偶读南方周末柴老师撰写的《“同志”之死》一文,颇有感触。作者详细叙述了中国药品打假第一人高敬德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的事实,以锋利的笔锋抨击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艾滋病防控工作的弊端,认为“法律对公开艾滋病信息的禁止性条款及实践中的封闭性运作,正在对全社会的艾滋病防控产生负面影响,更多人可能因此受害”。这样便有一个尖锐的问题突显出来,到底是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重要,还是以强有力的调控手段针对艾滋病加以防控更为重要?

    柴老师认为,“当病人的隐私权与正常人的健康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两者应得到平衡的保护,甚至后者应优于前者”。这句话看似合情合理,在他看来,一个必死之人的隐私权当然比不过正常人的健康权,但其实呢,作者忽视了法律的根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以保护正常人的健康权为由,限制甚至剥夺了艾滋病人的自由,这是对民主制度的滥用,这是对法律的践踏,这样做,狠狠地动摇了法治的基础。因为在法治的条件下,公权力于私权利处于一种相平衡的状态下,公权力用以保护私权利,且不能侵入私领域,并要求每一位公民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即“自己活,也得让他人活”。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认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不会优先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人的基础权利不能被立法所剥夺。国家负有让每一位公民都有尊严的或者的积极责任。

    在民主与法治的今天,看到这样的言论,不禁让人感到震撼。每一个艾滋病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因为至少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任何一个健康的人,都有可能感染上艾滋病毒。这时,你也是少数派,你也能忍受合法权益遭到剥夺吗?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对自由、正义、秩序和效率的保护上,但这四者的价值是有位阶的。自由当然排在第一位,因为自由是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律最求的最高价值,也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当然,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无秩序亦无自由。有些人认为我国对艾滋病的防控措施不力,没有对艾滋病人采取有力的调控措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但是在这二者相冲突的时候,自由应被首先考虑。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他发生背景有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它却限制了农民到城里去的自由。农民进城,这是迁徙自由。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也是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这是不合理的。

    柴老师的观点存在一种误区,这就是以保护“多数派”为由,限制“少数派”的利益,这种观点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这不禁让人感到危险,笔者并非危言耸听,因为这种观点让人联想到了纳粹德国。众所周知,现有的法治理论是建立在“理性人”的基础上的,所谓“理性人”,它强调普遍人性论和历史进步论,它相信教育、推崇宽容,倡导种族和社会平等,主张建立公平的社会,把人们从恐怖、愚昧、狂热、盲目及其他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其政治基础就是现代自由民主体制。但是上世纪的纳粹德国呢?它以统一的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来控制现代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以自我奉献的英雄主义来取代理性主义和物质主义;倡导民族仇恨主义和盲目崇拜,强调种族的不平等。它酿造了人类历史上最惨痛的悲剧,不得不让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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