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过六旬的老汉,泄私愤,图报复,用百草枯农药毁坏他人经济作物“金银花”,导致直接损失30408元。5月18日,河南封丘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后,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泉,男,1949年出生,小学肄业,封邱县王村乡农民。2011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泉出于报复的目的,从封丘王村乡某农资门市部买来“农不慌”牌百草枯农药,经配制后打到同村村民常某、黄某等三家的金银花地里,致使三家地里的金银花遭受重大损失。经封丘县农业局评估,三家金银花直接损失为30408元。事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泉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泉以泄愤报复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黄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能够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社会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