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孙美利从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手里领取赔偿款3500元,自此,因擅自使用他人学籍考学、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尘埃落定。
1994年,王云和孙美利同为辉县市某初中同班同学,孙美利原名孙美丽,后改名。在进行中师考试时,因王云不是应届毕业生,王云便擅自使用了孙美丽的姓名和学籍卡,并用了孙美丽的户口考上了中师。现在二人均有户口,身份证号码不相同。2011年原告孙美利将孙美丽及其辉县市某初中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再使用孙美丽这一姓名,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在本市报纸上赔礼道歉。被告孙美丽应诉后辩称其在养父孙某某家里居住,自己的户口下在了孙某某名下,但没有提供其有养父的证据,且其所称的村庄只有一个孙某某,正是原告的父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美丽与辉县市某初中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现在原被告双方均有户口,且身份证号码不相同,被告孙美丽使用的姓名对原告的现实生活不会再造成实质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美丽停止侵权不准再使用该名字的理由不予支持。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精神损失,法院酌定为2000元,被告孙美丽在辉县市范围内的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孙美利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500元。
案件生效后,原告孙美利提起了执行申请。经执行法官做思想工作,被告孙美丽向原告孙美利另外支付1000元现金,不再在报纸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