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三十有五,且生育两个孩子的村妇,以夫妻性生活不合为由,起诉与丈夫离婚。3月18日,封丘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最后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叫张彩艳,女,35岁,初中文化,封丘县赵岗乡农民。被告叫张二广,男,37岁,小学文化,封丘县荆隆宫乡农民,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庭审中,原告张彩艳诉称:我是一个独生女,找了一个同村的对象,等我父母晚年有个好照应。可婚后发现我在性生活上感到非常痛苦,根本谈不上什么夫妻感情,到有了儿女之后和同行交谈时才知道他生理上不健全,不是一个真正的男人。以后我想和他离婚,但父母及力反对,并以死来威胁我,我想好坏他还能劳动,就将就着过吧。谁知我们的夫妻感情越来越遭,实在无法生活在一起。因此我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一个。
被告张二广辩称:我与原告是同一村的,从小就认识,互相了解较多,又经媒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并结婚。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又生育了两个孩子,可以说幸福美满,共同生活期间从未生过气,也没有打过架。结婚9年后我患上了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近两年比较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并不是原告诉状中所述得了性病导致感情不和。原告在我生病后不管不问,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现两个孩子一直很好,正在上学,需要母亲的照顾,为了孩子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庭依据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同为一个村人,经媒人介绍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1995年11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双方生育一双儿女,长女张敬现年13岁,长子张鑫现年12岁。6年前被告患强直性脊柱炎及股骨头坏死疾病,原告曾为被告多次看病,但病情一直未得到控制。现被告病情较差,不能自理。
庭审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育一双儿女,在被告患病期间原告也曾为被告多次看病,尽管目前被告生活尚不能自理,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