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法院四项措施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2-05-17 08:47:28


    今年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为进一步发挥“三位一体”大调解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四项措施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履行率。

    一是坚持民事案件依法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无调解可能的及时下判,杜绝强迫调解、恶意调解。

    二是注重调解与执行的协调,实现调解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在调解中充分考虑调解后的执行情况。在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主审法官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电话通知、走访、现场督促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三是做好财产保全和履行担保,确保调解的效果。在民事案件调解中告知相关风险,引导权利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在调解中,通过不断的接触提高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履行能力进行说明,并申报财产情况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提供担保,确保调解能够执行。

    四是规范调解协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在调解后期要重点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核实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属,必要时列明履行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对一次性履行有困难的可以制定具体计划,但对违约行为要引入惩罚性条款,增设逾期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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