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已是缓刑在身,还因为欠债还钱这种天经地义的事,将人打成轻伤。被告人朱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对朱某因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到被告人朱某家里讨要摩托车款,二人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将一酒瓶投掷到王某头部,致使王某右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因犯票据诈骗罪,2008年6月6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6月17日至2012年6月16日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因饭票据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