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疯狂打孔盗油200多吨,并造成损失高达百万余元,而他们作案时竟肆无忌惮手持对讲机,车上挂警灯冒充警察执行公务。该五名“油耗子”终落法网。3月1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人郭祖宽、季志亚等五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郭祖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学军、季志亚有期徒刑十五年;董忠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姜春霞有期徒刑十年。
该犯罪团伙分别于2007年5月、10月、12月在安徽怀宁县、新乡市小店镇、新乡市洪门镇三地,采用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的方法盗窃原油达200余吨,并造成石油管道损毁,原油大量泄漏,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达1140823.20元,其中在安徽怀宁县作案时,因在输油管道上焊接阀门导致大量原油泄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37227元。该团伙为了掩盖犯罪活动,专门购置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作案时在车上挂置警灯,身穿警用制服,并手持对讲机,冒充警察执行公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祖宽、胡学军、季志亚、姜春霞、董忠峰采用破坏性手段,对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上钻孔盗窃原油,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