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纠纷千万不要去激化矛盾,冷静对待问题,耐心和对方讲事实、摆道理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和捷径。
2011年2月,薛某在与郝某存在争议的相邻宅基地边界处挖沟埋电线时,郝某看见后即上前制止,二人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薛某用拳头将郝某的面部打伤,造成郝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额骨折。经鉴定,郝某鼻骨、上额骨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薛某于2011年8月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另查明,庭审后经原阳法院主持调解,薛某之妻与郝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薛某赔偿郝某各项损失12500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薛某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