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共谋利 账目不清引事端

  发布时间:2011-12-21 10:24:52


    合伙做生意本是为了相互分担,相互帮助,为了利益而大动拳脚,不仅赚不到钱,反而伤了和气。

    郭某、樊某在与郭某某合伙做生意时因算账不清产生矛盾。2011年3月某日凌晨,双方在郭某家门口发生打斗。郭某被郭某某殴打致伤,随入住原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出院时,自行支付医疗费2390.08元。4月,原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樊某也于3月入住原阳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脸部软组织挫伤。出院时,自行支付医疗费1216.31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小林医疗费等损失2928.09元;驳回原告樊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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