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陈某、吴某因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5月底,陈某承包某农科院试验基地院内东北角排水沟工程,被农科院工作人员赵某告知注意施工地点有标志处的地下埋有光缆线,同年6月4日,陈某雇佣施工人员吴某等人挖掘排水沟时,施工人员在施工地点看到有国防光缆水泥桩标志后,由吴某电话请示被告人陈金岭陈某是否继续施工,陈某到施工地点察看后以国防光缆改过道为由,让继续施工。2010年6月6日,吴某在用铁锨挖排水沟时,将地下掩埋的一条军事通信光缆和一条京汉广3号光缆部分线路损坏,造成部队重要军事通信中断5小时4分钟,造成京汉广3号光缆中399360个通讯用户中断5分钟,经济损失675580元。
案发后,陈某已赔偿新乡通信传输局损失5万元,赔偿部队损失10万元整。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