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三角债”案件,努力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原告张某,系延津县某化肥经销商。原告诉称,被告崔某于2009年9月29日从原告处购买价值1936元的化肥,货款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应付货款。被告辩称,因第三人韩某欠其工资款,且当初张某、韩某和崔某三人约定,由韩某代崔某偿还债务。故崔某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化肥款。第三人韩某对原、被告双方所述均无异议。
经法院依法审理,原、被告双方所述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第三人韩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化肥款。
值此全球经济危机愈演愈烈之时,为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欠债还钱”的传统美德应当且必须得到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