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宪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然而,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西老河寨村的几个村民却非法盗采砂矿两年多,期间经延津县土地局和综合执法队的多次阻止方才被迫停止挖沙。2011年12月2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韩国强、韩国富非法采矿一案。
自2008年春天以来,被告人韩国强、韩国富伙同韩国民、韩国盛、韩国家(此三人均已被判处刑罚),每人出资三万元购买了一辆铲车,未经延津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擅自到延津县丰庄镇秦庄村东地,在租赁的当地村民的责任田中开采建筑建筑砂矿,期间,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前往制止,并责令其停止开采,被告人均置之不理,直至2010年3月24日才停止开采。后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局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被告人韩国强、韩国富等人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达111900立方米。依据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告人韩国强、韩国富无证开采的建筑用砂价值为778824元,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被告人韩国强、韩国富伙同他人违反矿场资源法规定,未取采矿证,擅自盗采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