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执行工作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执行难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的一个难点问题。我院2010年执结案件810件,涉案标的3043万余元;今年到10月底,我院共执结各类案件809件,结案标的金额2205万余元,结案率达92.77%,案件执结率达到73.97%。尽管我院在执行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面临的形势还比较严峻,部分当事人和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仍有意见。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总量大,未结案件较多;执行工作难度大,案件执结率不高,特别是一次性实际执结率不高,案件执结周期较长;执行方法和措施不够多,执行手段较少,执行成效不突出;四是执行信访案件多,压力大,不仅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影响,同时也给市委、人大、政协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成因
(一)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一些企业倒闭案件难以执行
过去,我市存在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煤窑等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强制关停后,遗留下不小的债务,形成案件后,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造成案件难以执行。
(二)涉及人身赔偿的几类案件难以执行
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作为受害人往往是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遭受折磨,情绪往往比较激烈,这类案件在涉执信访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这几类案件中,尤其是交通肇事赔偿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最为难以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家庭共同财产难以分割,个人财产难以确定,且其家属往往对赔偿带有抵触情绪,造成案件执行困难。尽管投入司法救助资金,但由于该类案件多,数额大,该类案件确实不好解决。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往往造成受害人伤亡。有的不止一个受害人,这类案件赔偿数额比较大。但从我市情况来看,肇事车辆大多为农用车、小三轮、摩托车,这些车辆平时作为农业生产用具、一般交通工具来使用,大多数没有投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面对巨额的赔偿数额,肇事方根本没有能力或者根本不愿去主动赔偿,我院在强制执行时,对他们采取拘留措施后,他们仍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一方因得到及时赔偿,有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增加了法院压力。
(三)涉村级债务难以执行
由于现在的行政村是一种村民自治管理的体制,有的村集体没有公共积累,无公共财产,以致造成在过去的村办企业倒闭后形成的债务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村内的公共设施又不得不投资,往往依靠借贷投资,一旦形成债务,案件难以执行。
(四)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目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甚至春节、家里红白事也不返乡,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只能依靠相关基层村委干部、邻居或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寻找,但现在部分基层干部和邻居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愿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信息情况,执行人员虽频于奔波,往往收效甚微。每一起案件从事件发生到案件执行都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部分被执行人将自己的存款存在亲友的名下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完成规避行为的操作,但现有法律体制下执行人员没有侦查权,缺乏侦查能力,难以取得确凿的法律证据,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这也是执行工作造成的一种客观原因。
(五)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是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今年以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遭到抗拒执行的有4起,其中3起案件中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相关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二是一些负有协助法院履行特定义务的部门或个人,不积极或不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使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
二、加强执行工作的建议
1、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建立健全由检察、公安、监察、人社、国土、建设、工商、税务、房管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共同推进执行工作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执行事项,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建议将各相关部门落实执行联席会议、协助法院执行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项目管理、权属登记等事项,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机制。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2、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与支持,不断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离开党委人大及政府政协等部门的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只有党委人大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排除困难和干扰,才能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特别是对于涉及乡镇政府、市直机关或村委会集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法院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的同时,需要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及时协调、沟通和参与,才能有效地促进案件的进展,尽量通过和解方式执结案件,保持社会大局的稳定与和谐,努力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要充分借助于基层组织的力量,建立协助执行网络,配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密切协作、专业分工的征信工作机制,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定期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执行信息与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要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执行信息曝光、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制度,通过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推动执行工作的进行。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恶意诉讼对抗执行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及时进行处理。对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重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支持执行力度,拨付专门资金,对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等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司法求助,取得了良好效果。去年以来,我院积极争取新乡中院、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各类救助资金,共为52件案件申请各类司法救助资金1473874元。但是去年以来,我院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种赔偿案件288件,申请执行标的11459886元,因交通肇事形成的赔偿案件达到150件,申请执行标的6333723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22件,申请执行标的439702元。由于此类案件较多、数额较大,因此司法救助力度需要不断加强。建议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实行动态增长,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适当救助,并逐步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制度保障,切实解决上述特困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解决涉执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